1、具有原发性神经内分泌、淋巴样、肉瘤样或入选标准3中未提及的其他组织学特征;
2、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出血问题或风险:
a.已知的既往或当前凝血障碍,导致出血风险增加;
b.血管炎引起的弥漫性肺泡出血;
c.已知的出血素质;
d.持续存在大出血(即,参与者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14天内需要输注>2份血小板浓缩物);
e.伴危及生命的出血风险增加的外伤;
f.研究入组前8周内重度头部外伤或颅内手术;
3有心血管问题或风险;
a.筛选前6个月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包括不稳定型心绞痛或急性心肌梗死;
b.充血性心脏衰竭的任何病史(纽约心脏协会分级为Il或IV级
c.任何心射血分数降低<45%的病史d.基线QT/QTc 间期明显延长(例如,重复证明
QTc间期>450 msec)
e.完全左束支阻滞(定义为左束支阻滞形式的QRS间期2120 msec)或不完全左束支阻滞;
4、中枢神经系统(CNS):任何脑内动静脉畸形大脑动脉瘤或卒中病史(允许筛选前>1个月出现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5、眼科:活动性眼表疾病或有痕性结膜炎病史或易发生痕性结膜炎的炎性疾病(例如Wagner 综合征、特应性角膜结膜炎、影响眼部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眼部Stevens-Johnson 综合征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黏液性类天疤疮和穿透性眼部移植参与者不符合资格。单纯白内障不是排除标准。
6、其他癌症:除入选诊断之外的已知过去或当前恶性肿瘤,以下除外:非侵入性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非侵袭性浅表性膀胱癌;CR持续时间>5年的任何可治愈癌症;
7、如果符合以下标准则允许存在脑部转移: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8周已完成确定性治疗(例如,手术或立体定向脑放疗);无脑部转移临床或放射学进展的证据;参与者已完成围手术期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类固醇减量。注:长期类固醇治疗可接受,前提是剂量在筛选前保持稳定1个月。
8手术/程序:首次研究治疗给药前4周内进行大手术或7天内进行小手术。在开始研究治疗前,参与者必须从干预的毒性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治疗期间计划进行大手术的参与者必须从研究中排除;
9 周围神经病变 >2级;
10既往抗癌治疗
a、任何既往MMAE衍生药物治疗
b.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1天内接受放疗。参与者必须从所有具有临床意义的放射相关毒性中恢复。最后一次放化疗后必须至少经过 42 天c.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 天内接受小分子、化疗、免疫治疗或单克隆抗体;
c.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 天内接受小分子、化疗、免疫治疗或单克隆抗体d目前正在参与或曾经参与试验用药剂或器械的研究,并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28 天内接受活性治疗。
11 其他
a.持续存在显著、未受控制的医疗病况b.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病毒、细菌或真菌感染,需要IV或口服抗菌治疗,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结束;
c.临床相关的双侧肾孟积水,通过输尿管支架或经皮引流无法减轻;
d研究治疗首次给药时有胃肠梗阻临床症状或体征且需要胃肠外补液或营养的参与者12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阳性;已知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病史。注:除非当地卫生机构要求,否则无需进行 HIV、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检测;
13、诊断为免疫缺陷或 Tisotumab vedotin 首次给药前7天内正在接受系统性类固治疗(剂量超过每日10mg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疗;
14、在研究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怀孕或打算怀孕;
15、正在进行母乳喂养,且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末次研究治疗给药后26个月内不能停止母乳喂养。
16、研究者认为参与不符合参与者的最佳利益(例如,损害健康)或可能阻止、限制或混淆方案规定的评估的任何情况。
17、已知对研究治疗或其辅料过敏、有超敏反应或不耐受(有关 Tisotumab vedotin 的更多信息,请参阅研究者手册);
18、有已知会干扰遵守研究要求的精神疾病或物质滥用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