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用量】
静脉或动脉内注射,临用前加生理盐水溶解成2mg/m1浓度。
静脉滴注,加100ml~250ml生理盐水点滴。成人常用量为每疗程按体表面积50mg~70mg/m2,可1次给予,也可于第1日、8日等分给药,3周~4周后重复(腔内化疗可于2周~3周后重复)。
联合化疗时一般可用单剂量的2/3。总剂量不宜超过700mg/m2,儿童用量约为成人量的1/3~1/2。
腹腔内化疗,60mg~80mg/次,联合应用顺铂和氟尿嘧啶或丝裂霉素,特别是大容量腹腔内化疗可提高疗效。
动脉内给药,60mg~80mg/次,也宜联合用药,特别是同用顺铂,1次/1月~3月。
胸腔内或膀恍内给药,50mg~60mg/次,前者可与顺铂同用但胃肠道反应则明显增加,大多需于用药前静脉给予血清素受体抑制剂和地塞米松,以避免立时可能出现的恶心、呕吐。
用药须知在静脉滴注时应防止药物漏出血管外,以免引起组织损害和坏死。本品不能与肝素合并使用,以防产生沉淀。
【注意事项】
细胞内本品浓度在长期维持于低血浆浓度时作用可大为增强,因而有人主张本品宜用持续点滴给药法。
本品的肝清除量较高,适用于局部化疗如肝动脉插管给药或腹腔内化疗。
妊娠D类,孕妇、哺乳期妇女和对本品、多柔比星、表柔比星过敏者及用过足量多柔比星或表柔比星者禁用。
周围血象中白细胞或血小板低、发热或伴明显感染、恶液质、失水、出血、电解质或酸碱平衡失调、胃肠道梗阻、明显黄疽或肝肾功能及心肺功能不全者均禁用本品。
肝肾功能损害,用量应酌减。
2岁以下幼儿和大于60岁的老年病人慎用,且用药剂量应相应减少。
以往做过胸部放射治疗或用过大剂量环磷酰胺者,本品的每次用量和总累积剂量均应相应减少。
在用药期间和周围血象白细胞减少时禁行牙科手术(包括拔牙),并要保证每日有足够的排尿量。
用药期间及停用本品后3个月~6个月内禁行病毒疫苗接种。
关于心脏毒性
1. 可导致心肌损伤,心力衰竭。动物实验和短期人体实验表明,表阿霉素的心脏毒性比它的同分异构体阿霉素小。比较性研究表明,表阿霉素和阿霉素引起相同程度心功能减退的蓄积剂量之比为2:1。在表阿霉素治疗期间仍应严密监测心功能,以减少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这种心力衰竭甚至可以在终止治疗几周后发生,并可能对相应的药物治疗无效);
2. 对目前或既往接受纵隔、心包区合并放疗的病人,表阿霉素心脏毒性的潜在危险可能增加;
3. 在确定表阿霉素最大蓄积剂量时,与任何具有潜在心脏毒性药物联合用药时应慎重;
4. 在每个疗程前后都应进行心电图检查。蒽环类,尤其是阿霉素所引起的心肌病,在心电图上表现为QRS波群持续性低电压、收缩间期的延长超过正常范围(PEP/LVET),以及射血分数减低。对接受表阿霉素治疗的病人,心电监护是非常重要的,可以通过无创伤性的技术如心电图、超声心动图来评估心脏功能。如有必要,可通过放射性核素血管造影术测量射血分数。
关于肝肾功能影响
1. 由于表阿霉素经肝脏系统排泄,故肝功能不全者应减量,以免蓄积中毒。中度肝功能受损者(胆红素1.4~3mg/100ml或BSP滞留量9~15%),药量应减少50%。重度肝功能受损者(胆红素大于3mg/100ml或BSP滞留量大于15%)药量应减少75%;
2. 中度肾功能受损患者无需减少剂量,因为仅少量的药物经肾脏排出。表阿霉素和其它细胞毒药物一样,因肿瘤细胞的迅速崩解而引起高尿酸血症。应检查血尿酸水平,通过药物控制此现象的发生;另外,在用药1~2天内可出现尿液红染;
3. 关于骨髓抑制可引起白细胞及血小板减少,应定期进行血液学监测。
关于给药说明
1. 静脉给药,用灭菌注射用水稀释,使其终浓度不超过2mg/ml;
2. 建议先注入生理盐水检查输液管通畅性及注射针头确实在静脉之后,再经此通畅的输液管给药。以此减少药物外溢的危险,并确保给药后静脉用盐水冲洗;
3. 表阿霉素注射时溢出静脉会造成组织的严重损伤甚至坏死。小静脉注射或反复注射同一血管会造成静脉硬化。建议以中心静脉输注较好;
4. 不可肌肉注射和鞘内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