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用量】
本品应在专业医生指导下静脉输注给药。不得以静脉推注或快速静脉输注的方式给药。
不得与其他药物使用同一输液管给药。
本品首次静脉输注时间需至少持续60分钟。如果首次输注患者耐受性良好,则随后的输注时间可适当缩短,但至少持续30分钟。
本品与其他药品联合用药时,也应同时参考联用药品的完整处方信息。如在同一天给药,本品应在其联用药品之前先行给药。
小细胞肺癌:
本品与卡铂和依托泊苷联合用药:在诱导期,第1天静脉输注阿替利珠单抗,推荐剂量为 1200 mg,继之以静脉输注卡 铂,之后是依托泊苷。第2天和第3天静脉输注依托泊苷。该方案每3周给药一次,共4个治疗周期。诱导期之后是无化疗的维持期,在此期间每3周静脉输注一次1200mg阿替利珠单抗。
肝细胞癌:
本品与贝伐珠单抗联合用药:首先静脉输注阿替利珠单抗,推荐剂量为1200 mg,继之以静脉输注贝伐珠单抗15mg/kg。该方案每3周给药一次。
非小细胞肺癌:
静脉输注阿替利珠单抗,推荐剂量为1200mg。该方案每3周给药一次。
本品与卡铂或顺铂和培美曲塞联合用药:在诱导期,第1天静脉输注阿替利珠单抗,推荐剂量为1200 mg,继之以静脉输注培美曲塞500 mg/m2,之后是卡铂AUC6mg/mL/min 或顺铂75 mg/m2。该方案每3周给药一次,共4个或6个治疗周期。诱导期之后是维持期,在此期间每3周静脉输注一次1200mg 阿替利珠单抗和培美曲塞500 mg/m2。
治疗持续时间:患者可接受本品治疗直至临床获益消失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延迟或遗漏用药:如果在预定日期漏用了本品,应尽快给药。并应调整给药计划,使2 给药之间间隔3周。
剂量调整:不建议减少本品的剂量。
针对特定药物不良反应的推荐剂量调整方案:
免疫相关性肺炎:2 级,暂停给药;3 级或 4 级,永久停药。
非肝细胞癌患者中的免疫相关性肝炎:
2 级(ALT 或 AST>3~5×ULN或总胆红素>1.5~3×ULN),暂停给药。
2 级(ALT 或 AST>3~5×ULN或总胆红素>1.5~3×ULN),暂停给药。
非肝细胞癌患者中的免疫相关性肝炎:
3 级或 4 级(ALT 或 AST >5.0 ×ULN 或总胆红素>3 × ULN),永久停药。
肝细胞癌患者中的免疫相关性肝炎:
如果基线时ALT或AST在正常范围内,之后升高至>3 ×~£10×ULN,如果基线时ALT或AST>1~£3×ULN,之后升高至>5×~£10×ULN,如果基线时 ALT 或 AST>3 × ~ £5 ×ULN,之后升高至>8 × ~£10 ×ULN,暂停给药。
如果 ALT 或 AST 升高至>10 ×ULN 或总胆红素升高至>3×ULN,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结肠炎:2 级或 3 级腹泻或结肠炎,暂停给药。4 级腹泻或结肠炎,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症状性(2-4 级),暂停给药,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疗法。
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症状性(2-4 级)暂停给药,根据需要开始抗甲状腺治疗。
免疫相关性肾上腺功能不全:症状性,暂停给药。
免疫相关性垂体炎:2 级或 3 级,暂停给药。2 级或 3 级,暂停给药。
免疫相关性 1 型糖尿病:≥3 级高血糖(空腹血糖>250 mg/dL 或 13.9 mmol/L),暂停给药,开始胰岛素治疗。
免疫相关性脑膜炎、脑炎、肌无力综合征/ 重症肌无力、格林-巴利综合征:所有级别,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胰腺炎:3 级或 4 级血清淀粉酶或脂肪酶水平增加(> 2.0 × ULN)或 2 级或 3 级胰腺炎,暂停给药。4 级或任何级别复发性胰腺炎,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心肌炎:2 级,暂停给药。3 级或 4 级,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肌炎:2 级或 3 级,暂停给药。4 级或复发性 3 级肌炎,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肾炎:2 级肌酐升高,暂停治疗。3 级或 4 级肌酐升高,永久停药。
输液相关反应:1 级或 2 级,降低输注速率或暂停治疗,在后续给药时,可考虑使用解热药和抗组胺药进行预防治疗。3 级或 4 级,永久停药。
皮疹/重度皮肤不良反应:
3 级或疑似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3或药物反应伴嗜酸粒细胞 增多和全身性症状(DRESS),暂停给药。
4 级或确诊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3或药物反应伴嗜酸粒细胞 增多和全身性症状(DRESS),永久停药。
应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1~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如果事件在 12 周内完全或部分痊愈(0~1 级),而且皮质 类固醇剂量减至≤10 mg/日口服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则可重新开始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当症状得到控制且患者达到临床稳定状态时,可重新开始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对于其他免疫相关性反应,根据反应的类型和严重程度,发生 2 级或 3 级免疫相关性 不良反应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1~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如果症状改善至≤1 级时,则应根据临床情况对皮质类固醇逐渐减量。如果事件在 12 周内 改善至≤1 级,而且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每日≤10 mg 口服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本品治疗。
若发生 4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或在发生不良反应后 12 周内皮质类固醇的剂量无 法减少至每日≤10 mg 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肝功能损伤:轻度或中度肝功能损伤患者无需调整剂量。本品在重度肝功能损伤患者中使用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尚未建立,不推荐使用;如经医生评估使用本品预期获益大于风险,需在医生指导下谨慎使用。
稀释说明:
应由专业医疗人员使用无菌技术来配制本品。使用无菌针头和注射器配制阿替利珠单 抗。从药瓶中抽出所需体积的本品浓缩液,并使用 0.9%氯化钠溶液稀释到需要的给药体 积。只能使用 0.9%氯化钠注射液进行稀释。
本品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
本品不含防腐剂,因此每瓶药物仅供单次使用。丢弃任何未使用的部分。
配伍禁忌:未观察到本品与聚氯乙烯/聚烯烃/聚乙烯/聚丙烯输液袋的药品接触表面之间存在不相 容性。另外,对于由聚醚砜或聚砜组成的在线过滤膜,以及由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丁二烯或聚醚氨酯组成的输液装置和其他输液辅助器,未观察到与本品的不相容性。
未使用/过期药品的处置:应尽量减少环境中药物的释放。药品不应经废水处理方式处置,应避免按家庭垃圾处置本品。如果当地有条件的话,使用已建立的“收集系统”处置。
药物过量:
尚未获得关于本品药物过量的信息。若出现药物过量,应密切监测患者的不良反应症
状或体征,并进行适当的对症治疗。
坚持个体化给药很重要,医生会根据患者的病情灵活应用药物,选择合适的给药剂量与疗程,力求以最小的剂量达到最大疗效并减少不良反应,所以患者需根据医嘱规律用药,提高用药依从性。
【用药禁忌】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属于处方药,需要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而以下人群通常需禁用或慎用本品,具体建议咨询医生。
【禁用人群】
对本品中任意成分过敏患者禁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重度肝功能损伤患者禁用。
【慎用人群】
过敏体质者慎用。
既往接受其他免疫刺激抗癌药物治疗后出现重度或危及生命的皮肤不良反应的患者慎用。
此外,对于肾功能不全、具有基础性疾病(例如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的人群,建议咨询专业医生。如果您正在服用其他药物,请及时告知医生并咨询选择最佳治疗方案。
【注意事项】
一般事项:为提高生物制品的可追溯性,应在患者档案中记明(或注明)所使用药品的商品名和批号。
免疫相关性肺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肺炎病例,包括致死性病例。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肺炎体征和症状。对疑似肺炎患者进行影像学检查。
对于2级肺炎,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开始1至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治疗。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应在≥1 个月时间内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 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3级或4级肺炎,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肝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肝炎病例,其中有一些导致死亡。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肝炎体征和症状。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之前对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胆红素进行监测,并在阿替 利珠单抗治疗期间进行定期监测。对于基线肝功能检查(LFT)异常的患者,应考虑给予适当的管理。
非肝细胞癌患者中对于2级事件,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开始1至2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治疗。如果事件改善至≤1级,则应在≥1个月时间内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 mg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3级或4级事件,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肝细胞癌患者中,如果基线时 ALT 或 AST 在正常范围内,之后升高至>3×~≤10×ULN ,或者基线时 ALT 或 AST>1~≤3×ULN,之后升高至>5×~≤10×ULN,以及基线时ALT或 AST>3×~≤5×ULN,之后升高至>8×~≤10×ULN,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开始1至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治疗。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如果ALT或AST升高至>10×ULN 或总胆红素升高至>3×ULN,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结肠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腹泻或结肠炎病例。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结肠炎体征和症状。
对于2级或3级腹泻,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2级腹泻或结肠炎,如果症状持续超过5天或复发,则应开始1至2 mg/k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治疗。对于3 13级腹泻或结肠炎,应开始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1至2 mg/kg/日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进行治疗。症状改善后,应开始使用1至2mg/k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进行治疗。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应在≥1个月时间内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4级腹泻或结肠炎,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肾上腺功能不全、垂体炎和1型糖尿病,包括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内分泌疾病临床体征和症状。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之前以及治疗期间定期监测甲状腺功能。对于基线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的患者,应考虑给予适当的管理。无症状的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患者可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甲状腺功能异常的无症状患者可以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症状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并根据需要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性治疗。对于有症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并根据需要使用抗甲状腺药物。当症状得到控制并且甲状腺功能改善时,可以恢复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对于症状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并开始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1至 2 mg/kg/日的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进行治疗。一旦症状改善,可改为1~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口服治疗。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应在≥1 个月时间内逐渐 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减至泼尼松每日≤10 mg或等效剂量,并且患者在接受替代治疗(如果需要)后状况稳定,则可恢复治疗。
对于 2级或3级垂体炎,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并应开始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1至2 mg/kg/天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进行治疗,并根据需要使用激素替代性治疗。一旦症状改善,可改为1~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口服治疗。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应在≥1个月时间内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 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 或等效剂量,并且患者接受替代治疗(如果需要)情况稳定,则可恢复治疗。对于 4 级垂体炎,应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1 型糖尿病应使用胰岛素治疗。对于3级或以上高血糖症(空腹血糖> 250 mg/dL 或 13.9 mmol/L),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如果通过胰岛素替代治疗使病情得到控制,可以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脑膜脑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脑膜脑炎。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脑膜炎或脑炎临床体征和症状。对于任何级别的脑膜炎或脑炎,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应开始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治疗(1 至 2 mg/kg/日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一旦症状改善,可改为 1~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口服治疗。
免疫相关性神经病变
已在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观察到可能危及生命的肌无力综合征/重症肌无 力或格林-巴利综合征。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运动和感觉神经病症状。对于任何级别的肌无力综合征/重症肌无力或格林-巴利综合征,都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应考虑开始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激素(剂量为 1 至 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免疫相关性胰腺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胰腺炎,包括血清淀粉酶和脂肪酶水平升高。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密切监测提示急性胰腺炎的体征和症状。
当出现3级或以上血清淀粉酶或脂肪酶水平升高、或2级或3级胰腺炎,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且应使用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1至2 mg/kg/日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治疗。一旦症状改善,可改为1~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口服治疗。当血清淀粉酶和脂肪酶水平在12周内改善至≤1级、胰腺炎症状已痊愈、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 mg 或等效剂量时,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 4 级或任何级别的复
发性胰腺炎,应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心肌炎。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心肌炎体征和症状。对于2级心肌炎,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应开始使用1至2mg/kg/日泼尼 松或等效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 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 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如果发生3级或 4级心肌炎,则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肌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肌炎,包括致死性事件。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肌炎体征和症状。
对于2级或3级肌炎,应停止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应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1-2 mg/k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根据临床指征逐渐降低皮质类 固醇剂量。如果事件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 mg(口服)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4级或3级复发性肌炎,或在发作后12 周内无法将皮质类固醇剂量降至≤10mg 泼尼松/日等效剂量,则应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肾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已观察到肾炎。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肾功能变化。对于 2 级肾炎,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应开始使用 1 至 2 mg/kg/日泼尼松 或等效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如果事件在 12 周内改善至≤1 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 至泼尼松每日≤10 mg 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 3 级或 4 级肾炎,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输液相关反应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中观察到输液相关反应。出现 1 级或 2 级输液相关反应的患者 应降低输液速度或中断治疗。出现 3 级或 4 级输液相关反应的患者应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 抗。在密切监测的情况下,出现 1 级或 2 级输液相关反应的患者可以继续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可考虑用解热药和抗组胺药预防。
免疫相关性重度皮肤不良反应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报告了免疫相关性重度皮肤不良反应(SCAR),包括 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和药物反应伴嗜酸粒细 胞增多和全身性症状(DRESS)的病例。应监测患者的疑似重度皮肤反应,并排除其他 病因。基于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 3 级皮肤反应的患者,应暂停阿替 利珠单抗给药直至恢复至≤1 级,并应给予皮质类固醇。对于 4 级皮肤反应的患者,应永久终止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
对于疑似 SCAR,患者应转诊至专科医生处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对于疑似 SJS、TEN 或 DRESS 的患者,应暂停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确诊 SJS、TEN 或 DRESS 的患者,应永久终止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在既往接受其他免疫刺激抗癌药物治疗后出现重度或危及生命的皮肤不良反应的患者中,应慎用阿替利珠单抗。
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在临床试验或同类其他产品中报告过以下有临床意义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全身性炎症反应综合征、组织细胞坏死性淋巴结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面部和外展神经麻痹、Vogt-Koyanagi-Harada 综合征、葡萄膜炎、虹膜炎和血管炎。
对于疑似 2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排除其他原因并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治 疗。对于重度(3 级或 4 级)不良反应,给予皮质类固醇,泼尼松 1-2 mg/kg/天或等效剂量,然后逐渐减量。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中断或永久停药。
如果葡萄膜炎与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同时发生,则需评估 Vogt-Koyanagi-Harada 综合征,已在该类别的其他产品中观察到该综合征,可能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治疗,以降低永久性视力丧失的风险。
【特殊人群】
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从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排除。尚未获得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的相关数据,此类患者应慎用阿替利珠单抗,而且使用之前应评估潜在的风险-获益。
胚胎-胎儿毒性
基于作用机制,阿替利珠单抗的使用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动物研究已经证明了 PD-L1/PD-1 途径的抑制可导致发育中的胎仔发生致死性免疫相关性排斥反应的风险增加。应告知孕妇对胎儿的潜在风险。育龄期女性应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5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药物滥用与药物依赖性:尚无可报告的数据。
对驾驶和机械操作能力的影响:尚未开展过对驾驶和机械操作能力的影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