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药品说明书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药品说明书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药品说明书

更新时间:
2024-11-08
全部名称: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

适 应 症:

小细胞肺癌、肝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

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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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药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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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状】

应为无色至微黄色溶液,不含防腐剂。

【成分】

活性成份:阿替利珠单抗(Atezolizumab),一种针对程序性死亡配体 1(PD-L1)的人源化免疫球蛋白 G1(IgG1)单克隆抗体。辅料:L-组氨酸,冰醋酸,蔗糖,聚山梨酯 20 和注射用水。

【剂型/规格】

注射剂,1200mg/20ml(60mg/ml)。

【贮存条件】

2℃~8℃避光贮存。请勿冷冻。请勿振摇。

【功能主治】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是一种西药。主要适应症为:

小细胞肺癌:本品与卡铂和依托泊苷联合用于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肝细胞癌:本品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既往未接受过全身系统性治疗的不可切除肝细胞癌患者。

非小细胞肺癌:本品用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检测方法评估为≥50%肿瘤细胞PD-L1染色阳 性(TC≥50%)或肿瘤浸润 PD-L1 阳性免疫细胞(IC)覆盖≥10%的肿瘤面积(IC≥10%)的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 非小细胞肺癌(NSCLC)一线单药治疗。

本品联合培美曲塞和铂类化疗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基因突变阴性和间变 性淋巴瘤激酶(ALK)阴性的转移性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的主要成分为阿替利珠单抗,主要是通过阻断PD-1和PD-L1之间的结合来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

【联合用药】

合理的药物联合作用可以增强疗效或降低药物不良反应,反之可导致疗效降低或毒性增加,还可能发生一些异常反应,干扰治疗,加重病情。所以患者用药时,不要私自和其他药物配伍使用,避免发生药物相互作用,您若想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用前请咨询医生或药师。

【药理毒理】

药理作用:

作用机制:PD-L1可表达在肿瘤细胞和肿瘤浸润性免疫细胞上,有助于在肿瘤微环境中的抑制抗肿瘤免疫应答。当PD-L1与T细胞及抗原递呈细胞上的PD-1和B7.1受体结合时,可抑制细胞毒性T细胞活性、T细胞增殖和细胞因子释放。

阿替利珠单抗是一种可直接结合PD-L1并阻断与PD-1和B7.1受体之间的交互作用的单克隆抗体,解除PD-L1/PD-1产生免疫应答抑制,包括重新激活抗肿瘤免疫应答而不激活抗体依赖性细胞毒性。在同源小鼠肿瘤模型中,阻断PD-L1活性可引起肿瘤生长减慢。

毒理研究:

遗传毒性:

尚未开展阿替利珠单抗的遗传毒性研究。

生殖毒性:

未开展阿替利珠单抗的生育力研究。但是,在食蟹猴26周重复给药毒性研究中包含了雄性和雌性食蟹猴生殖器官的评估。每周给药1次,暴露量约为人体推荐剂量估计暴露量 AUC 的 6 倍时,阿替利珠单抗高剂量组可引起雌性猴月经周期紊乱,且卵巢中缺乏新鲜黄体,该效应在停药恢复期内可逆。对雄性生殖器官未见影响。

尚未在动物中开展阿替利珠单抗的生殖毒性或胚胎发育研究。通过文献评估对生殖的影响,显示 PD-L1/PD-1 信号通路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保持母体对胎儿的免疫耐受以维持妊娠。妊娠小鼠模型中显示,阻断 PD-L1 信号可破坏对胎儿的免疫耐受,并增加胎仔流产。

因此,妊娠期给予阿替利珠单抗的潜在风险包括流产率或死胎增加。文献报道,未见与PD-L1/PD-1信号通路阻断相关的胎儿畸形,但是,在PD-1与PD-L1基因敲除小鼠中可见免疫介导的疾病。基于其作用机制,胎儿暴露于阿替利珠单抗可能会增加发生免疫介导

紊乱或改变正常免疫反应的风险。

没有关于人乳中是否存在阿替利珠单抗、对母乳喂养婴儿的影响或对产奶量的影响的信息。由于人类 IgG 在人乳中分泌,因此对婴儿的吸收和伤害的可能性未知。由于阿替利珠单抗母乳喂养婴儿可能出现潜在的严重不良反应,建议女性在治疗期间和最后一次给药后至少5个月不要母乳喂养。

动物毒理学/药理学:

在动物模型中,抑制PD-L1 / PD-1信号传导可增加某些感染的严重性,并增强炎症反 应。与野生型对照相比,结核分枝杆菌感染的PD-1基因敲除小鼠表现出显著降低存活率,这与这些动物体内增加的细菌增殖和炎症反应相关。 PD-L1和PD-1基因敲除小鼠与接受 PD-L1阻断抗体的小鼠也表现出淋巴细胞脉络丛脑膜炎病毒感染后存活率降低。

致癌性:

尚未开展阿替利珠单抗的致癌性研究。

【药代动力学】

在剂量范围为0.01mg/kg~20 mg/kg和1200mg,每3周一次,以及840mg,每2周一次的多项临床试验的患者中分析了阿替利珠单抗的药代动力学。在1mg/kg~20mg/kg 剂量范围内,阿替利珠单抗暴露量随剂量呈比例性升高。一项纳472例患者的群 体PK分析使用含一阶消除的线性两室分布模型,描述了剂量范围1 ~ 20mg/kg 内阿替利珠单抗的药代动力学。基于药代动力学模型,阿替利珠单抗840mg每2周给药一次和 1200 mg每3 周给药一次以及1680 mg每4周给药一次的总暴露量相当。一项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表明,多次给药后6~9周后达到稳态。各给药方案的最大全身累积比为3.3。

基于一项暴露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分析,以下因素没有临床相关效应:年龄(21~89岁)、体重、性别、ADA 阳性状态、白蛋白水平、肿瘤负荷、地区或种族、肾功 能损伤、轻度肝功能损伤、PD-L1 表达水平或ECOG体力状况。

吸收:阿替利珠单抗采用静脉输注给药。未针对其他给药途径开展研究。

分布: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表明,典型患者中央室分布容积(V1)为3.28 L,稳态容积(Vss)为 6.91L。

代谢:尚未直接研究阿替利珠单抗的代谢。抗体主要通过分解代谢被清除。

消除: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表明,阿替利珠单抗的清除率为0.200L/天,典型的终末消除半衰期(t1/2)为27天。

儿童人群:在儿童(<18岁,n=69)和年轻成人患者(18~30岁,n=18)中实施的一项早期、多中心、开放性研究的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显示,按体重标准化后,接受15 mg/kg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的儿童患者与接受1200mg 阿替利珠单抗(每3周一次)治疗的年轻成人患者中阿替利珠单抗的清除率和分布容积相似,儿童患者的暴露量呈随体重降低而降低的趋势。这些差异与阿替利珠单抗浓度下降至治疗目标暴露量以下无关。<2 岁儿童中的数据有限,因此无法在此年龄患者得出明确的结论。

老年人群:未在老年患者中开展专门的阿替利珠单抗研究。在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中评估了年龄对阿替利珠单抗药代动力学的影响。根据年龄范围21~89岁且中位年龄为62岁的患者(n=472)数据,年龄并非影响阿替利珠单抗药代动力学的显著协变量。在<65岁患者(n=274)、65~75 岁患者(n=152)和>75岁患者(n=46)中,未观察到阿替利珠单药代动力学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差异。

肾功能损伤:未在肾功能损伤患者中开展专门的阿替利珠单抗研究。在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中,与肾功能正常患者(eGFR≥90 mL/min/1.73m2;n=140)相比,轻度肾功能损伤(eGFR为60~89mL/min/1.73m2;n=208)或中度肾功能损伤(eGFR为30~59mL/min/1.73m2;n=116)患者的阿替利珠单抗清除率未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差异。仅少数患者存在重度肾功能损伤(eGFR 为15~29 mL/min/1.73 m2;n=8)。

肝功能损伤:未在肝功能损伤患者中开展专门的阿替利珠单抗研究。在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中,轻度肝功能损伤(胆红素≤ULN且AST>ULN,或胆红素>1.0~1.5×ULN,AST为任意值)或中度肝功能损伤(胆红素>1.5~3.0×ULN,AST为任意值)患者之间的阿替利珠单抗清除率未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差异。尚未获得重度(胆红素>3.0×ULN,AST为任意值)肝功能损伤患者的数据。肝功能损伤的定义依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有关肝功能障碍的标准。

【药物相互作用】

未对阿替利珠单抗开展正式的药代动力学药物相互作用的研究。由于阿替利珠单抗通过分解代谢从循环中清除,预计不会发生代谢性药物-药物相互作用。

 

信息来源:百度百科

【用法用量】

本品应在专业医生指导下静脉输注给药。不得以静脉推注或快速静脉输注的方式给药。

不得与其他药物使用同一输液管给药。

本品首次静脉输注时间需至少持续60分钟。如果首次输注患者耐受性良好,则随后的输注时间可适当缩短,但至少持续30分钟。

本品与其他药品联合用药时,也应同时参考联用药品的完整处方信息。如在同一天给药,本品应在其联用药品之前先行给药。

小细胞肺癌:

本品与卡铂和依托泊苷联合用药:在诱导期,第1天静脉输注阿替利珠单抗,推荐剂量为 1200 mg,继之以静脉输注卡 铂,之后是依托泊苷。第2天和第3天静脉输注依托泊苷。该方案每3周给药一次,共4个治疗周期。诱导期之后是无化疗的维持期,在此期间每3周静脉输注一次1200mg阿替利珠单抗。

肝细胞癌:

本品与贝伐珠单抗联合用药:首先静脉输注阿替利珠单抗,推荐剂量为1200 mg,继之以静脉输注贝伐珠单抗15mg/kg。该方案每3周给药一次。

非小细胞肺癌:

静脉输注阿替利珠单抗,推荐剂量为1200mg。该方案每3周给药一次。

本品与卡铂或顺铂和培美曲塞联合用药:在诱导期,第1天静脉输注阿替利珠单抗,推荐剂量为1200 mg,继之以静脉输注培美曲塞500 mg/m2,之后是卡铂AUC6mg/mL/min 或顺铂75 mg/m2。该方案每3周给药一次,共4个或6个治疗周期。诱导期之后是维持期,在此期间每3周静脉输注一次1200mg 阿替利珠单抗和培美曲塞500 mg/m2。

治疗持续时间:患者可接受本品治疗直至临床获益消失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延迟或遗漏用药:如果在预定日期漏用了本品,应尽快给药。并应调整给药计划,使2 给药之间间隔3周。

剂量调整:不建议减少本品的剂量。

针对特定药物不良反应的推荐剂量调整方案:

免疫相关性肺炎:2 级,暂停给药;3 级或 4 级,永久停药。

非肝细胞癌患者中的免疫相关性肝炎:

2 级(ALT 或 AST>3~5×ULN或总胆红素>1.5~3×ULN),暂停给药。

2 级(ALT 或 AST>3~5×ULN或总胆红素>1.5~3×ULN),暂停给药。

非肝细胞癌患者中的免疫相关性肝炎:

3 级或 4 级(ALT 或 AST >5.0 ×ULN 或总胆红素>3 × ULN),永久停药。

肝细胞癌患者中的免疫相关性肝炎:

如果基线时ALT或AST在正常范围内,之后升高至>3 ×~£10×ULN,如果基线时ALT或AST>1~£3×ULN,之后升高至>5×~£10×ULN,如果基线时 ALT 或 AST>3 × ~ £5 ×ULN,之后升高至>8 × ~£10 ×ULN,暂停给药。

如果 ALT 或 AST 升高至>10 ×ULN 或总胆红素升高至>3×ULN,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结肠炎:2 级或 3 级腹泻或结肠炎,暂停给药。4 级腹泻或结肠炎,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症状性(2-4 级),暂停给药,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疗法。

免疫相关性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症状性(2-4 级)暂停给药,根据需要开始抗甲状腺治疗。

免疫相关性肾上腺功能不全:症状性,暂停给药。

免疫相关性垂体炎:2 级或 3 级,暂停给药。2 级或 3 级,暂停给药。

免疫相关性 1 型糖尿病:≥3 级高血糖(空腹血糖>250 mg/dL 或 13.9 mmol/L),暂停给药,开始胰岛素治疗。

免疫相关性脑膜炎、脑炎、肌无力综合征/ 重症肌无力、格林-巴利综合征:所有级别,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胰腺炎:3 级或 4 级血清淀粉酶或脂肪酶水平增加(> 2.0 × ULN)或 2 级或 3 级胰腺炎,暂停给药。4 级或任何级别复发性胰腺炎,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心肌炎:2 级,暂停给药。3 级或 4 级,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肌炎:2 级或 3 级,暂停给药。4 级或复发性 3 级肌炎,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肾炎:2 级肌酐升高,暂停治疗。3 级或 4 级肌酐升高,永久停药。

输液相关反应:1 级或 2 级,降低输注速率或暂停治疗,在后续给药时,可考虑使用解热药和抗组胺药进行预防治疗。3 级或 4 级,永久停药。

皮疹/重度皮肤不良反应:

3 级或疑似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3或药物反应伴嗜酸粒细胞 增多和全身性症状(DRESS),暂停给药。

4 级或确诊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3或药物反应伴嗜酸粒细胞 增多和全身性症状(DRESS),永久停药。

应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1~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如果事件在 12 周内完全或部分痊愈(0~1 级),而且皮质 类固醇剂量减至≤10 mg/日口服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则可重新开始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当症状得到控制且患者达到临床稳定状态时,可重新开始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对于其他免疫相关性反应,根据反应的类型和严重程度,发生 2 级或 3 级免疫相关性 不良反应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1~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如果症状改善至≤1 级时,则应根据临床情况对皮质类固醇逐渐减量。如果事件在 12 周内 改善至≤1 级,而且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每日≤10 mg 口服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本品治疗。

若发生 4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或在发生不良反应后 12 周内皮质类固醇的剂量无 法减少至每日≤10 mg 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

肝功能损伤:轻度或中度肝功能损伤患者无需调整剂量。本品在重度肝功能损伤患者中使用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尚未建立,不推荐使用;如经医生评估使用本品预期获益大于风险,需在医生指导下谨慎使用。

稀释说明:

应由专业医疗人员使用无菌技术来配制本品。使用无菌针头和注射器配制阿替利珠单 抗。从药瓶中抽出所需体积的本品浓缩液,并使用 0.9%氯化钠溶液稀释到需要的给药体 积。只能使用 0.9%氯化钠注射液进行稀释。

本品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

本品不含防腐剂,因此每瓶药物仅供单次使用。丢弃任何未使用的部分。

配伍禁忌:未观察到本品与聚氯乙烯/聚烯烃/聚乙烯/聚丙烯输液袋的药品接触表面之间存在不相 容性。另外,对于由聚醚砜或聚砜组成的在线过滤膜,以及由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丁二烯或聚醚氨酯组成的输液装置和其他输液辅助器,未观察到与本品的不相容性。

未使用/过期药品的处置:应尽量减少环境中药物的释放。药品不应经废水处理方式处置,应避免按家庭垃圾处置本品。如果当地有条件的话,使用已建立的“收集系统”处置。

药物过量:

尚未获得关于本品药物过量的信息。若出现药物过量,应密切监测患者的不良反应症

状或体征,并进行适当的对症治疗。

坚持个体化给药很重要,医生会根据患者的病情灵活应用药物,选择合适的给药剂量与疗程,力求以最小的剂量达到最大疗效并减少不良反应,所以患者需根据医嘱规律用药,提高用药依从性。

【用药禁忌】

阿替利珠单抗注射液属于处方药,需要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而以下人群通常需禁用或慎用本品,具体建议咨询医生。

【禁用人群】

对本品中任意成分过敏患者禁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重度肝功能损伤患者禁用。

【慎用人群】

过敏体质者慎用。

既往接受其他免疫刺激抗癌药物治疗后出现重度或危及生命的皮肤不良反应的患者慎用。

此外,对于肾功能不全、具有基础性疾病(例如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的人群,建议咨询专业医生。如果您正在服用其他药物,请及时告知医生并咨询选择最佳治疗方案。

【注意事项】

一般事项:为提高生物制品的可追溯性,应在患者档案中记明(或注明)所使用药品的商品名和批号。

免疫相关性肺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肺炎病例,包括致死性病例。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肺炎体征和症状。对疑似肺炎患者进行影像学检查。

对于2级肺炎,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开始1至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治疗。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应在≥1 个月时间内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 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3级或4级肺炎,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肝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肝炎病例,其中有一些导致死亡。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肝炎体征和症状。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之前对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胆红素进行监测,并在阿替 利珠单抗治疗期间进行定期监测。对于基线肝功能检查(LFT)异常的患者,应考虑给予适当的管理。

非肝细胞癌患者中对于2级事件,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开始1至2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治疗。如果事件改善至≤1级,则应在≥1个月时间内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 mg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3级或4级事件,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肝细胞癌患者中,如果基线时 ALT 或 AST 在正常范围内,之后升高至>3×~≤10×ULN ,或者基线时 ALT 或 AST>1~≤3×ULN,之后升高至>5×~≤10×ULN,以及基线时ALT或 AST>3×~≤5×ULN,之后升高至>8×~≤10×ULN,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开始1至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治疗。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如果ALT或AST升高至>10×ULN 或总胆红素升高至>3×ULN,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结肠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腹泻或结肠炎病例。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结肠炎体征和症状。

对于2级或3级腹泻,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2级腹泻或结肠炎,如果症状持续超过5天或复发,则应开始1至2 mg/k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治疗。对于3 13级腹泻或结肠炎,应开始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1至2 mg/kg/日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进行治疗。症状改善后,应开始使用1至2mg/k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进行治疗。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应在≥1个月时间内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4级腹泻或结肠炎,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肾上腺功能不全、垂体炎和1型糖尿病,包括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内分泌疾病临床体征和症状。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之前以及治疗期间定期监测甲状腺功能。对于基线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的患者,应考虑给予适当的管理。无症状的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患者可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甲状腺功能异常的无症状患者可以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症状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并根据需要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性治疗。对于有症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并根据需要使用抗甲状腺药物。当症状得到控制并且甲状腺功能改善时,可以恢复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对于症状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并开始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1至 2 mg/kg/日的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进行治疗。一旦症状改善,可改为1~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口服治疗。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应在≥1 个月时间内逐渐 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减至泼尼松每日≤10 mg或等效剂量,并且患者在接受替代治疗(如果需要)后状况稳定,则可恢复治疗。

对于 2级或3级垂体炎,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并应开始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1至2 mg/kg/天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进行治疗,并根据需要使用激素替代性治疗。一旦症状改善,可改为1~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口服治疗。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应在≥1个月时间内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 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 或等效剂量,并且患者接受替代治疗(如果需要)情况稳定,则可恢复治疗。对于 4 级垂体炎,应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1 型糖尿病应使用胰岛素治疗。对于3级或以上高血糖症(空腹血糖> 250 mg/dL 或 13.9 mmol/L),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如果通过胰岛素替代治疗使病情得到控制,可以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脑膜脑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脑膜脑炎。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脑膜炎或脑炎临床体征和症状。对于任何级别的脑膜炎或脑炎,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应开始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治疗(1 至 2 mg/kg/日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一旦症状改善,可改为 1~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口服治疗。

免疫相关性神经病变

已在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观察到可能危及生命的肌无力综合征/重症肌无 力或格林-巴利综合征。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运动和感觉神经病症状。对于任何级别的肌无力综合征/重症肌无力或格林-巴利综合征,都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应考虑开始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激素(剂量为 1 至 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

免疫相关性胰腺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胰腺炎,包括血清淀粉酶和脂肪酶水平升高。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密切监测提示急性胰腺炎的体征和症状。

当出现3级或以上血清淀粉酶或脂肪酶水平升高、或2级或3级胰腺炎,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且应使用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1至2 mg/kg/日甲基强的松龙或等效剂量)治疗。一旦症状改善,可改为1~2 mg/kg/日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口服治疗。当血清淀粉酶和脂肪酶水平在12周内改善至≤1级、胰腺炎症状已痊愈、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 mg 或等效剂量时,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 4 级或任何级别的复

发性胰腺炎,应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心肌炎。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心肌炎体征和症状。对于2级心肌炎,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应开始使用1至2mg/kg/日泼尼 松或等效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如果事件在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 减至泼尼松每日≤10mg 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如果发生3级或 4级心肌炎,则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肌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观察到肌炎,包括致死性事件。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肌炎体征和症状。

对于2级或3级肌炎,应停止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应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1-2 mg/k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如果症状改善至≤1级,则根据临床指征逐渐降低皮质类 固醇剂量。如果事件12周内改善至≤1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至泼尼松每日≤10 mg(口服)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4级或3级复发性肌炎,或在发作后12 周内无法将皮质类固醇剂量降至≤10mg 泼尼松/日等效剂量,则应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肾炎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已观察到肾炎。应根据临床实际情况监测患者的肾功能变化。对于 2 级肾炎,应暂停使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并应开始使用 1 至 2 mg/kg/日泼尼松 或等效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如果事件在 12 周内改善至≤1 级、皮质类固醇剂量减 至泼尼松每日≤10 mg 或等效剂量,则可恢复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 3 级或 4 级肾炎,必须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输液相关反应

已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中观察到输液相关反应。出现 1 级或 2 级输液相关反应的患者 应降低输液速度或中断治疗。出现 3 级或 4 级输液相关反应的患者应永久停用阿替利珠单 抗。在密切监测的情况下,出现 1 级或 2 级输液相关反应的患者可以继续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可考虑用解热药和抗组胺药预防。

免疫相关性重度皮肤不良反应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报告了免疫相关性重度皮肤不良反应(SCAR),包括 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和药物反应伴嗜酸粒细 胞增多和全身性症状(DRESS)的病例。应监测患者的疑似重度皮肤反应,并排除其他 病因。基于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 3 级皮肤反应的患者,应暂停阿替 利珠单抗给药直至恢复至≤1 级,并应给予皮质类固醇。对于 4 级皮肤反应的患者,应永久终止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

对于疑似 SCAR,患者应转诊至专科医生处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对于疑似 SJS、TEN 或 DRESS 的患者,应暂停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对于确诊 SJS、TEN 或 DRESS 的患者,应永久终止阿替利珠单抗治疗。在既往接受其他免疫刺激抗癌药物治疗后出现重度或危及生命的皮肤不良反应的患者中,应慎用阿替利珠单抗。

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在临床试验或同类其他产品中报告过以下有临床意义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全身性炎症反应综合征、组织细胞坏死性淋巴结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面部和外展神经麻痹、Vogt-Koyanagi-Harada 综合征、葡萄膜炎、虹膜炎和血管炎。

对于疑似 2 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排除其他原因并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治 疗。对于重度(3 级或 4 级)不良反应,给予皮质类固醇,泼尼松 1-2 mg/kg/天或等效剂量,然后逐渐减量。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中断或永久停药。

如果葡萄膜炎与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同时发生,则需评估 Vogt-Koyanagi-Harada 综合征,已在该类别的其他产品中观察到该综合征,可能需要全身性类固醇治疗,以降低永久性视力丧失的风险。

【特殊人群】

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从阿替利珠单抗的临床试验中排除。尚未获得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的相关数据,此类患者应慎用阿替利珠单抗,而且使用之前应评估潜在的风险-获益。

胚胎-胎儿毒性

基于作用机制,阿替利珠单抗的使用可能对胎儿造成伤害。动物研究已经证明了 PD-L1/PD-1 途径的抑制可导致发育中的胎仔发生致死性免疫相关性排斥反应的风险增加。应告知孕妇对胎儿的潜在风险。育龄期女性应在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5 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药物滥用与药物依赖性:尚无可报告的数据。

对驾驶和机械操作能力的影响:尚未开展过对驾驶和机械操作能力的影响研究。


【不良反应】

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为疲乏、食欲下降、恶心、咳嗽、呼吸困难、发热、腹泻、皮疹、骨骼肌肉疼痛、背痛、呕吐、乏力、关节痛、瘙痒症、尿路感染和头痛。

与单药治疗相比新发现的以及发生频率差异具有临床意义的最常见的不良反应为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脱发、便秘、以及周围神经病。

血液及淋巴系统疾病:

十分常见: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包括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计数降低、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减少性败血症、粒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包括血小板减少症和血小板计数降低 )、白细胞减少症(包括白细胞计数降低和白细胞减少症)。

常见:血小板减少症(包括血小板减少症和血小板计数降低)、淋巴细胞减少症(包括淋巴细胞减少症和淋巴细胞计数降低)。

心脏器官疾病:罕见:心肌炎。

内分泌系统疾病:

十分常见: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血促甲状腺激素升高、血促甲状腺激素降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甲状腺肿、甲状腺炎、游 离甲状腺素降低、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降低、甲状腺疾病、游离甲状腺素升高、甲状腺素升高、三碘甲腺原氨酸降 低、游离三碘甲腺原氨酸升高、血液促甲状腺素异常、正常甲状腺病态综合征、粘液水肿性昏迷、甲状腺功能检查异 常、甲状腺素降低、三碘甲状腺原氨酸异常、静息性甲状腺炎、慢性甲状腺炎 )。

常见: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包括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血促甲状腺激素升高、血促甲状腺激素下降、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正常 甲状腺功能病态综合征、粘液性水肿、甲状腺功能检查异常、急性甲状腺炎、甲状腺素下降)、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偶见: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症、Basedow 病、内分泌性眼病和突眼症)、肾上腺功能不全(包括肾上腺功能不全和原发性肾上腺功能不全)、糖尿病(包括糖尿病、1 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和酮酸中毒)、肾上腺功能不全(包括肾上腺功能不全、皮质醇降低、急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刺激试 验异常、艾迪生病(Addison's disease) 、肾上腺炎、促肾上腺皮质激素缺乏)、垂体炎(包括垂体炎和温度调节紊乱)。

罕见:垂体炎(包括垂体炎和温度调节紊乱)。

胃肠系统疾病:

十分常见:腹泻(包括腹泻、排便频率增加和胃肠运动过强)、恶心、呕吐、便秘。

常见:吞咽困难、 结肠炎(包括结肠炎、自身免疫性结肠炎、缺血性结肠炎、显微镜下结肠炎、溃疡性结肠炎)、腹痛、口咽疼痛(包括口咽疼痛、咽喉刺激、口咽不适感)、口腔黏膜炎。

偶见:胰腺炎(包括胰腺炎、自身免疫性胰腺炎、急性胰腺炎、脂肪酶升高和淀粉酶升高)。

全身性疾病及给药部位各种反应:

十分常见:疲乏、乏力、发热外周水肿。

常见:寒战、流感样疾病、输液相关反应(包括输液相关反应和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

肝胆系统疾病:

常见:ALT 升高、AST 升高、肝炎(包括腹水、自身免疫性肝炎、肝细胞损伤、肝炎、急性肝炎、肝毒性、肝脏疾病、药物性肝损伤、肝功能衰竭、脂肪 肝、肝病损、食管静脉曲张出血、食管静脉曲张 )。

免疫系统疾病:

常见:超敏反应。

感染及侵染类疾病:

十分常见:尿路感染(包括尿路感染、膀胱炎、肾盂肾炎、埃希氏菌性尿路感染、急性肾盂肾炎、细菌性尿路感染、肾脏感染、真菌性尿路感 染、尿路假单胞菌感染)、肺部感染(包括感染性肺炎、支气管炎、下呼吸道感染、气管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气道疾病感染性加重、感染性胸腔积液、癌旁 肺炎、非典型肺炎、肺脓肿、胸膜感染、脓气胸)。

各类检查:

常见:血碱性磷酸酶升高。

代谢及营养类疾病:

十分常见:食欲下降。

常见:低钾血症(包括低钾血症和血钾降低 )、低钠血症(包括低钠血症和血钠降低 )、高血糖、低镁血症(包括低镁血症和血镁降低 )。

各种肌肉骨骼及结缔组织疾病:

十分常见:关节痛、背痛、骨骼肌肉疼痛(包括骨骼肌肉疼痛、肌痛、骨痛 )。

偶见:肌炎(包括肌炎、 横纹肌溶解、风湿性多肌痛、皮肌炎、肌肉脓肿和尿肌红蛋白检出)。

各类神经系统疾病:

十分常见:头痛、周围神经病(包括周围神经病变、外周感觉神经病、多发神经病、带状疱疹、外周运动神经元病、自身免疫性神经病、神经痛性肌萎 缩、周围感觉运动性神经病、轴突神经病、腰骶神经丛损伤、神经病性关节病和中毒性神经病和周围神经感染)。

常见:头晕、味觉倒错、晕厥。

偶见:格林-巴利综合征(包括格林-巴利综合征和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脑膜脑炎(包括脑炎、脑膜炎、畏光)。

罕见:肌无力综合征 (包括重症肌无力)。

肾脏及泌尿系统疾病:

常见:血肌酐升高(包括血肌酐升高和高肌酐血症 )、蛋白尿(包括蛋白尿、尿蛋白检出、血红蛋白尿、肾病综合征、尿异常)。

偶见:肾炎(包括肾炎、小管间质性肾炎、自身免疫肾炎、过敏性肾炎、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系膜增生性肾小球肾炎 )。

罕见:肾炎(包括肾炎和过敏性紫癜肾炎)。

呼吸系统、胸及纵隔疾病:

十分常见:咳嗽、呼吸困难、鼻咽炎(包括鼻咽炎、鼻充血和流涕)。

常见:缺氧(包括缺氧、血氧饱和度降低、PO2降低 )、肺炎(包括非感染性肺炎、肺浸润、细支气管炎、间质性肺疾病、放射性肺炎)、鼻咽炎(包括鼻咽炎、鼻充血和流涕)、发音困难 。

皮肤及皮下组织类疾病:

十分常见:皮疹(包括皮疹、斑丘疹、红斑、皮疹瘙痒、痤疮样皮炎、湿疹、皮炎、红斑性发疹、皮肤溃疡、丘疹样皮疹、毛囊炎、斑状 皮疹、皮肤剥脱、脓疱疹、疖、痤疮、药疹、掌跖红肿综合征、脂溢性皮炎、过敏性皮炎、眼睑红斑、皮肤毒性、眼睑 发疹、固定皮疹、丘疹鳞屑型皮疹、水疱疹、水泡、嘴唇起泡、类天疱疮、口腔血泡)、瘙痒症、脱发(包括脱发、睫毛脱落、斑秃、全秃、毛发稀少 )。

常见:皮肤干燥。

偶见:银屑状况(包括牛皮癣皮炎和银屑病)、重度皮肤不良反应(包括大疱性皮炎、剥脱性皮疹、多形性红斑、全身剥脱性皮炎、中毒性皮疹和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重度皮肤不良反应(包括大疱性皮炎、剥脱性皮疹、多形性红斑、全身剥脱性皮炎、中毒性皮疹、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药物反 应伴嗜酸粒细胞增多和全身性症状(DRESS)、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皮肤血管炎( 在汇总数据集之外的研 究中报告了 SJS 和 DRESS 病例))。

血管与淋巴管类疾病:

十分常见:高血压(包括高血压、血压升高、高血压危象、收缩压升高、舒张期高血压、血压控制不佳、高血压性视网膜病)。

常见:低血压。

免疫相关性肺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2.7%(87/3178)的患者报告了肺炎。在这 87 例患者中,发生了 1 例致死性事件。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3.4 个月(范围:0.1~24.8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4 个月(范围:0~21.2*个月)。有 12(0.4%)例患者因肺炎 导致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有 1.6% (51/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肺炎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在接受阿替利珠单抗联合化疗治疗晚期 NSCLC 的患者中,有 5.9%(131/2223)的 患者报告了肺炎。在这 131 例患者中,共发生了 6 例致死性事件。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 为 4.3 个月(范围:0.3~27.4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2.3 个月(范围:0.1~22.1*个月)。有 43(1.9%)例患者因肺炎导致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有 4.5%(100/2223)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肺炎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肝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2.0%(62/3178)的患者报告了肝炎。在这 62 例患者中,2 例事件导致死亡。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1.5 个月(范围:0.2~18.8 个 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2.1 个月(范围:0~22.0*个月)。有 6(0.2%)例患者因肝炎导致 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有 0.6%(18/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肝炎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结肠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1.1%(34/3178)的患者报告了结肠炎。至事件发 生的中位时间为 4.7 个月(范围:0.5~17.2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2 个月(范围:0.1~17.8*个月)。有 8(0.3%)例患者因结肠炎导致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有 0.6%(19/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结肠炎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甲状腺疾病: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5.2%(164/3178)的患者报告了甲状腺功能 减退症,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4.9 个月(范围:0~31.3 个月);0.9%(30/3178)的 患者报告了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2.1 个月(范围:0.7~15.7 个 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2.6 个月(范围:0*~17.1*个月)。4.9%(23/473)的接受阿替利珠单抗联合卡铂和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治疗的患者发 生甲状腺功能亢进。1 例(0.2%)患者因甲状腺功能亢进而停药。

肾上腺功能不全: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3%(11/3178)的患者报告了肾上腺功能不 全,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5.5 个月(范围:0.1 ~19.0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6.8 个月(范围:0~16.8 个月)。肾上腺功能不全导致 1 例(<0.1%)患者终止阿替利珠单抗 治疗。有 0.3%(9/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肾上腺功能不全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1.5%(7/473)接受阿替利珠单抗联合卡铂和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治疗的患者发生肾 上腺功能不全。0.8%(4/473)接受阿替利珠单抗联合卡铂和白蛋白结合型紫杉醇治疗的患者发生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的肾上腺功能不全。

垂体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1%(2/3178)的患者报告了垂体炎,中位 事件发生时间为 7.2 个月(范围:0.8~13.7 个月)。1 例患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并且终止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联合贝伐珠单抗、紫杉醇和卡铂治疗的患者中,0.8%(3/393)的 患者报告了垂体炎。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7.7 个月(范围:5.0~8.8 个月)。两例患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一例患者因垂体炎终止治疗。

糖尿病: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3%(10/3178)的患者报告了糖尿病,至事 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4.2 个月(范围:0.1~9.9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6 个月(范围:0.1~15.2*)。有 3 例(< 0.1%)患者因糖尿病导致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

免疫相关性脑膜脑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4%(14/3178)的患者报告了脑膜脑炎,至 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0.5 个月(范围:0~12.5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0.7 个月(范围:0.2~14.5*个月)。有 0.2% (6/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有 4 例(0.1%)患者因脑膜脑炎终止阿替利珠单抗治疗。

免疫相关性神经病变: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2%(5/3178)的患者报告了神经病变,包 括格林-巴利综合征(Guillain-Barre 综合征)和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至事件发生的中 位时间为 7.0 个月(范围:0.6 ~8.1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8.0 个月(0.6~8.3*个月)。有 1 例(< 0.1%)患者因格林-巴利综合征导致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有< 0.1%(2/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格林-巴利综合征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胰腺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6%(18/3178)的患者报告了胰腺炎,包括 淀粉酶升高和脂肪酶升高,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5.0 个月(范围:0.3 ~16.9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0.8 个月(范围:0.1~12.0*个月)。胰腺炎导致 3 例(<0.1%)患者终止 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有 0.1%(4/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胰腺炎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肌炎: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4%(13/3178)的患者报告了肌炎,至事件 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5.1 个月(范围:0.7~11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5.0 个月(范围:0.7~22.6*个月)。肌炎导致 1 例(<0.1%)患者终止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有 0.2%(7/3178)的阿替利珠单抗治疗患者因肌炎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肾炎:

小于 0.1%(3/3178)的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发生肾炎。中位发作时间 为 13.1 个月(范围:9.0~17.5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2.8 个月(范围:0.5~9.5*个月)。

肾炎导致 2 例(< 0.1%)患者终止阿替利珠单抗治疗。1 例患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

免疫相关性重度皮肤不良反应:

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者中,0.7%(22/3178)的患者出现重度皮肤不良反 应(SCAR)。至事件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5.9 个月(范围:0.1 个月~15.5 个月)。首起 事件的中位持续时间为 1.6 个月(范围:0~22.1+个月;+表示删失值)。3 例(<0.1%)患者出现导致阿替利珠单抗治疗终止的 SCAR。接受阿替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患 者中,0.2%(6/3178)的患者出现需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的 SCAR。

免疫原性:

与所有治疗性蛋白一样,阿替利珠单抗存在发生免疫反应的可能性。在多项 III 期研究 汇总评估中,13.1%~36.4%的患者在治疗中出现抗药抗体(ADA),4.3% ~19.7% 的患 者产生中和抗体 (NAbs)。ADA 和 NAb 的情况对阿替利珠单抗的药代动力学,有效性或安

全性不会产生临床相关影响。

用药后如果出现上述不良反应,需要及时告知医生或药师,由医生判断反应的严重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于可以耐受的轻微不良反应,可能无需处理。如果不良反应持续时间较长,或症状严重,医生会采取对症治疗,并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更改治疗方案。